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6,088,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804,4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向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自行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
传奇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交易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若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197370。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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